中共南阳市纪委 南阳市监察局 |
关于规范涉企检查行为的通知 |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有效规范涉企检查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规范涉企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检查备案制度
(一)须备案的涉企检查行为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
(二)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须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附检查依据),并于3月底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三)进入企业开展检查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1.实施检查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在进入企业检查前须填写《南阳市涉企检查备案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本级优化办备案。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由牵头单位负责填报备案。
2.因上级紧急通知、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单位负责人先向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南阳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3.进入企业检查,工作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已经备案的《南阳市涉企检查备案表》。属于第2项所列情形的,应出示有关通知或批示等,并将检查后补办备案手续的情况告知企业,企业可向优化办联系核实。
(四)市级部门或单位到县市区企业检查,在市优化办备案的,由市优化办通知企业所在县市区优化办,不再另行备案。
二、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开展检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及刑事犯罪、重大违法问题的检查;
(二)中央、省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部署的检查;
(三)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
(四)办理行政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
(五)执法部门因处理举报、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三、严格控制涉企检查频次
涉企检查应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各部门应按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则,明确本部门开展各类涉企检查的责任分工,市、县各执法部门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企业宁静日”期间允许检查的情形外,同一部门和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违反本通知规定对企业实施检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下列规定实行问责:
(一)执法人员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执法人员本人、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全年评先资格。
(二)执法人员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执法人员本人和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全年评先资格,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倒查机制,对未按规定要求履行检查职责(以涉企检查备案为准)直接导致责任事故的执法人员、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从严从重处罚。7
中共南阳市纪委
南阳市监察局
20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