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公司合规 | 公司运营中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决定的事项
发布单位: 公司法务合规上市律师 2023-11-21 10:00
浏览量: 30
我们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做决定或决议时,重大的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可以通过,一般事项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可以通过,除非是公司章程里有特殊规定。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事项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才能决议通过并实施。
在《公司法》中,就有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股东来办理或者全部同意才行,例如下列这些事情,就是这样:
1、设立公司: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申请,而负责办理这件事情的人,必须是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是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不能只是部分股东指定的代表或部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9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分红:
原则上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原则上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假如分红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假如认缴新增资本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那么必须是全体股东进行约定才行,不能通过决议的方式以多数比例通过的方式来决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书面股东会决议:
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以书面方式作出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上签名、盖章。假如不召开会议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上,有个别股东因为反对等原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是不成立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会议通知时间:
关于股东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时间,法律规定是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全体股东有约定。假如公司章程对此没有特别规定的,那么必须是全体股东共同同意进行约定,不能采用多数表决通过的方式以决议方式来作出特别的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41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图片

5、提前股东出资期限:
公司认缴制度下,将股东出资期限提前涉及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并非一般的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决定。
法律依据:法院判例
(1)《公司法》第28条赋予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允许公司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
(2)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亦不能简单地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3)股东出资期限系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时,公司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合意,而非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不可以多数股东意志变更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公司法务合规上市律师
2023-11-2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