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有哪些实质影响?
发布单位: 毕崇玲律师 2024-04-0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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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所有企业老板都非常关心的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了112个条文,新增了两章,一个是第二章公司登记,另一个是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该法的施行之所以引起不仅是律师,还包括非律师行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它对几乎所有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都有着切身的影响。重点影响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信息公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法律法规:新《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清偿不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股东连五年的出资期限也没了,公司或者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法律法规:新《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么出资,要么减资

  针对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么选择出资,要么选择减资。出资的方式上面新《公司法》第48条已予以明确。

  如果需要减资,需征得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违反规定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新《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失权

法律法规:新《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行清算与司法强制清算

  自行清算,股东有主动权;强制清算,股东无自主权。

  以上五项仅是新《公司法》实行后比较重要的实质影响。



毕崇玲律师
2024-04-01 11:00